2007年4月17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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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与职工签合同 拖欠工资照样付
本报记者 姚力 通讯员 叶世明

  “我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后,单位不愿发放去年拖欠我的工资,单位的做法对否?”近日,在桐庐某公司打工的赵小姐因与单位结算工资时发生了争议,向桐庐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。最终,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,赵小姐终于如愿以偿领回了拖欠10个多月的工资和相关费用。
  2005年8月,赵小姐从贵州老家来到桐庐打工,受聘到某公司工作,当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。2006年6月1日,赵小姐以身体患有严重肠胃炎,无法承受强度大的劳动为由,向公司提出要求辞职。公司当时因人手紧张,要求赵小姐必须工作到9月1日才可以离开,否则应发的工资全部扣除。赵小姐无奈之下只好继续工作。3个月过后,赵小姐又一次提出离厂,公司却答复,同意其请10天或半月的假。情急之下,赵小姐向公司提交了一份请假条后就回贵州老家养病去了。至于未领取的工资,公司答复赵小姐农历年底到公司当面领取,并答应给其报销往返车票。
  今年2月,赵小姐从贵州老家回到公司要求取领去年9月、10月两个月的工资1302元。然而,公司却告知赵小姐,她只可以领取345元的工资。原来公司将赵小姐在去年3月领取的500元奖金以及报销的往返车票298元从中扣除了。
  然而,在仲裁庭上,公司却有另一种说法,他们认为,赵小姐对工作不认真,生活不节俭,在本厂员工中影响极坏,给本公司生产与质量也造成了严重损失。而且当时,赵小姐只向厂部请假10天,没有书面辞职报告,只能算旷工,去年3月领取的500元奖金只能算领借款。
  仲裁庭审理查明后认为,赵小姐领取500元的奖金是公司对职工肯定与奖励,报销的差旅费是企业对职工的福利。至于赵小姐超过请假日期未能按时上班,仲裁庭则认为该公司未与赵小姐签订劳动合同,赵小姐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,这是法律赋予职工的权利。因此,公司应当全额支付赵小姐工资。
  最终,在仲裁庭工作人员的调解下,赵小姐当场领到工资1302元。